(2015)泌法民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广林与被申请执行人黄幸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林,黄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宋广林,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黄幸福,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广林与被申请执行人黄幸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被执行人黄幸福承包制砖大型窑厂,有一定数额的经济收入,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幸福所有的存放在泌阳县盘古乡七里岗鸿福祥窑厂内的燃煤约12吨(以实际称重为准),予以查封。该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转移、抵押、变卖,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限其在五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将对所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有被执行人承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查封不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为两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有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森审判员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付德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