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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顺银诉尹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顺银,尹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157号申请执行人:朱顺银,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尹帅,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142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袁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