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浩宇申请陈旭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宇,陈旭,长春市山河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727号申请执行人张浩宇,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聪。被执行人陈旭,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山河木业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陈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56441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陈旭、长春市山河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旭、长春市山河木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旭、长春市山河木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旭所有的,座落于南关区东南湖大路88号鸿城小区82号楼,丘(地)号房号:102,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20600685**号,建筑面积:233.7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二、将被执行人陈旭所有的,座落于南关区东南湖大路88号鸿城小区82号楼,丘(地)号,房号,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20600046**号,建筑面积:50.8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王继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