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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系部队干部,住该部队。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甲,男,汉族,农民,家住华县。系郭某某之父。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教师,家住华县。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将位于华县步行街22栋2单元4楼东户的住房一套交付申请执行人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将柜式和挂式空调各一台、衣柜(新)和床(旧)一套、太阳能一台、浴霸二台、电视机(47英寸)一台、抽油烟机一台交付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00元。本案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交纳案件执行费100元,将被执行的房屋及相关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并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案件已全部执结。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也自愿通过本院将上述调解书第七项内应付被执行人李某某的99460.57元通过本院交付被执行人李某某,实付994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如下:(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李根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侯广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