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睢执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红与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如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如福,商丘泛华亿盈投资有限公司,王敬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睢执字第00875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女,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如福,经理。被执行人王如福,居民。被执行人商丘泛华亿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王敬懿,经理。被执行人王敬懿。申请执行人张红与被执行人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如福、商丘泛华亿盈投资有限公司、王敬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商睢民初字第02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睢执字第008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齐玉代理审判员 谢海英代理审判员 黄英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顾执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