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浔执恢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冯国南与李寅生、冯寿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南,李寅生,冯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恢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冯国南,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寅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冯寿文,男,汉族,冯国南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李寅生、冯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3)浔民初字第4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国南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国南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浔民初字第438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满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德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