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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天军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王天军,男。被执行人XX,男,。王天军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虎商初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天军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借款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XX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除已执行1000元外,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XX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王天军已明确表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天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XX新的财产线索,王天军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靳少红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潘正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