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西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西京,柳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347号申请执行人李西京,男,194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华县高塘镇南堡村一组。被执行人柳玉堂,男,195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华县华州镇大街村东组。申请执行人李西京依据(2014)华民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905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柳玉堂有位于华县华州镇华洲路135号临街房屋一院(房产证号1-**,面积159.93平方米)已因另案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柳玉堂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本院并已将柳玉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因另案已对被执行人柳玉堂的房产进行了查封且除房产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综合上述情况,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相关规定,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华民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即可再次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李根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侯广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