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执字第0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翠、郭文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翠,郭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57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守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翠,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郭文祥,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河农商行)与袁翠、郭文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翠、郭文祥至今分文未付,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五河农商行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民二初字第007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五河农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若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