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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5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王冬梅与徐伟、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梅,徐伟,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戴春华,张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893号原告王冬梅,女,汉族,1972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刘瑛,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娜,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伟,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工农村,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徐伟,职务不详。被告戴春华,男,汉族,1973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国祥,男,汉族,1953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梅诉被告徐伟、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戴��华、张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冬梅于2015年1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伟、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戴春华、张国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冬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梅撤回对被告徐伟、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戴春华、张国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冬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淦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