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淑华与王海燕,李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淑华,王海燕,李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黄淑华,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海燕,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李明文,45岁,住双辽市。黄淑华与王海燕,李明文民间借贷执行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海燕,李明文于201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黄淑华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8万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8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 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