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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003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行亮与洛阳正全实业有限公司、钟正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行亮,洛阳正全实业有限公司,钟正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00369-3号申请执行人高行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洛阳正全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54568-1,法定代表人:钟正全,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汝阳县大安工业园区。被执行人钟正全,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92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高行亮与洛阳正全实业有限公司、钟正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行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9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青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