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商特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陆军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陆军,胡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特字第0003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中山南路64号。负责人肖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思斌,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韩亮,该行员工。被申请人陆军。被申请人胡婷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宿迁分行)和被申请人陆军、胡婷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后,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邮储银行宿迁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0年,借款人陆军、胡婷婷向我行申请二手房贷款,我行于2010年6月24日与其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担保方式为抵押物担保。在此之后,我行以受托支付的方式向其发放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240个月(2010年6月29日至2030年6月29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94%,违约利率为7.722%,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截止2015年8月29日,借款人未能及时偿还我行欠款,我行多次催收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合同连带保证人也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现请求:1、拍卖、变卖陆军、胡婷婷所有的位于***房屋用于优先偿还贷款本金268180.16元及利息、罚息24092.5元(利息、罚息暂算至2015年8月29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7.72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拍卖费、评估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1、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证明陆军(借款人)、胡婷婷(共同借款人)与申请人(贷款人)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30万元用于购买坐***房屋;贷款期限为240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据此确定年利率5.94%;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合同约定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还款方式为按约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借款人未完全履行义务的构成违约,借款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次未按时定额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2、放款单、贷款借据。证明2010年6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陆军发放贷款3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0年6月29日至2030年6月29日,年利率5.643%,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3、房产证复印件、他项权证。证明被申请人陆军以其与胡婷婷共有的位于宿迁市****房屋为上述借款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号***号,他项权证号:***号),权利价值为3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据足以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真实有效。现被申请人已逾期还款,申请人邮储银行宿迁分行请求拍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关于申请人对于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故申请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数额应以他项权证上记载的债权数额为准,即30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对陆军、胡婷婷享有的债权数额为:借款本金268180.16元、利息及罚息24092.5元(利息、罚息暂算至2015年8月29日,2015年8月29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诉讼费80元、公告费520元;二、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陆军、胡婷婷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宿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号,他项权证号:宿房他证宿城字第****号,权利价值300000元),以清偿上述债务。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曹尧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