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启会与孟庆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会,孟庆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443号原告张启会,男,生于1971年1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告孟庆海,男,生于1974年4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会诉被告孟庆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启会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庆海的诉讼。经审查,原告张启会撤回对被告孟庆海的诉讼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启会撤回对被告孟庆海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启会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于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