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宏丽诉汤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丽,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910号申请执行人:杨宏丽,女,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汤伟,男,198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一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汤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袁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