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异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关于卜云彪申请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云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异字第35号异议人(当事人)四平市翰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娟,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卜云彪,男,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翰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卜云彪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和由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卜云彪与被执行人四平市翰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四平市翰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四平市翰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2013年作出民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给付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相关技术材料。该执行案件由四平中级法院执行的(2013)吉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合并执行,现四平中院将这两个执行案件移交到贵院执行,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技术材料也同时转到贵院,申请人申请贵院将相关的技术资料交付给申请人,确认是否完整、真实、有效、符合国家规定,贵院迟迟未将技术资料交付给申请人,贵院这种执行程序严重违法,应予纠正。本院查明,当事人四平市翰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既是本院(2014)梨执字第17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又为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2013)四执字第23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其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及申请事项,本属于法律文书规定的执行内容(详见本院﹤2013﹥梨民二初字第51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当事人四平市翰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理应在执行程序实现权力,而以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力明显不妥,其提出的书面申请,不属于异议程序审查范畴,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当事人四平市翰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业平审判员 吴学田审判员 苏海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