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双民一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于德永与喻文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永,喻文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00829号原告:于德永,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喻文身,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永为与被告喻文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德永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刘朝辉人民陪审员  吕 超人民陪审员  冯艳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