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娟与被告张东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娟,张东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268号原告刘晓娟,女,1990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姜子林,许昌市魏都区北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东营,男,汉族,1991年3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娟与被告张东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旗人民陪审员 余海洋人民陪审员 朵继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立洲第2页第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