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玉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982号原告成都市玉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理人廖品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刚,系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玉,女,汉族,1977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玉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成都市玉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玉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玉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玉的诉讼。审判员袁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