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叶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叶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宋玲,东平县明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乐效,东平县明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士华代理审判员 王成明人民陪审员 徐广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杜晓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