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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邹某甲、邹某乙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甲,邹某乙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20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甲,无业。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少群,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人邹某乙,无业。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孙陈楠,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2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鸿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及上述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至4月9日,被告人邹某甲指使并伙同被告人邹某乙在瑞安市、苍南县等地通过“伪基站”设备向周边不特定移动手机用户发送内容为“代办高额度信用卡”的短信。该设备占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GSM公众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频率,并发射无线电信号,截断一定范围内移动电话的正常通信联系。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测算,4月7日至9日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使用“伪基站”设备,造成周边温州移动通讯用户通信中断约18054人次。2015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在瑞安市安阳街道望江宾馆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检测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银行卡信息清单,“伪基站”数据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结伙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邹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相关从轻、减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某甲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邹某乙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手机、发射器装置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丽平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朱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