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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鲍玉林与鲍丽君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玉林,鲍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737号申请执行人鲍玉林。被执行人鲍丽君。本院在执行鲍玉林与鲍丽君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00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荆大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