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鲍玉林与鲍丽君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玉林,鲍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737号申请执行人鲍玉林。被执行人鲍丽君。本院在执行鲍玉林与鲍丽君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00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荆大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