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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苗伟中与李君棠、王继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伟中,李君棠,王继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474号原告苗伟中,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代理人刘琳,女,1964年1月7日出生,佳木斯市恒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佳木斯市东风区沿音社区。被告李君棠,女,1957年9月23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告王继祥,男,1951年9月14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伟中与被告李君棠、王继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伟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5元,减半收取878元,由原告苗伟中负担。审 判 长  侯玉军人民陪审员  李方林人民陪审员  孙洪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