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苗伟中与李君棠、王继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伟中,李君棠,王继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474号原告苗伟中,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代理人刘琳,女,1964年1月7日出生,佳木斯市恒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佳木斯市东风区沿音社区。被告李君棠,女,1957年9月23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告王继祥,男,1951年9月14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伟中与被告李君棠、王继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伟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5元,减半收取878元,由原告苗伟中负担。审 判 长 侯玉军人民陪审员 李方林人民陪审员 孙洪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