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特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赵冯、夏天美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冯,夏天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特字第00010号申请人赵冯。法定代理人李玉芳。被申请人夏天美,系申请人赵冯之母。申请人赵冯申请宣告夏天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冯申请称:被申请人夏天美与申请人之父赵宝江婚后于2000年2月3日生下申请人赵冯,在申请人出生后仅6个月,被申请人就弃家出走,经多方打听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1月6日,申请人父亲赵宝江又因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与祖父母一起共同生活。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4年,��求宣告被申请人夏天美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夏天美系赵冯母亲。夏天美出生地和籍贯为贵州省,1999年8月19日与赵宝江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2月3日生一子赵冯。2002年夏天美良家出走,至今未归,经海安县公安局雅周派出所和雅周镇鸭湾村村民委员会积极查找,至今未果。2013年1月6日,赵宝江因交通事故去世,申请人赵冯与祖父母共同生活至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夏天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夏天美仍然下落不明,也未有知情人与本院联系。本院认为:夏天美于2002年外出后至今未回,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4年,申请人赵冯要求宣告夏天美死亡,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夏天美死亡。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赵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小平审判员 贲 华审判员 潘秀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小菁附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