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5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嘉辉与王喜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嘉辉,王喜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5985号原告:王嘉辉,男,汉族,1968年1月26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青岗县。委托代理人:关业彤,系辽宁金宗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王喜财,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庄河市。原告王嘉辉诉被告王喜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耀华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白晓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