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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5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嘉辉与王喜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嘉辉,王喜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5985号原告:王嘉辉,男,汉族,1968年1月26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青岗县。委托代理人:关业彤,系辽宁金宗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王喜财,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庄河市。原告王嘉辉诉被告王喜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耀华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白晓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