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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赵亚萍申请执行米新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萍,米新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赵亚萍,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米新群(又名米群),女,汉族,村民。赵亚萍申请执行米新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书,由米新群归还赵亚萍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米新群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泾执字第0015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雒新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