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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恢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宗学道与被执行人袁喜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学道,袁喜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恢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宗学道,男,194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大洼县荣兴镇荣兴村。被执行人袁喜富,男,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洼县荣兴镇荣兴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学道与被执行人袁喜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宗学道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0720号民事调节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校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