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执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佟浩与佟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浩,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2987号申请执行人佟浩,居民。被执行人佟光,居民。申请执行人佟浩与被执行人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佟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佟艳借款本息248000及利息(以20万为本金,自2013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元,由被告佟光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佟光的工资收入被另案冻结,其房产一处也被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佟光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其工资收入被另案冻结,有房产一处也被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有效执结,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29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盖克祥执行员 丁胜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