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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初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建业与辛集市田家庄乡试炮营村民委员会、孟满(大)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业,辛集市田家庄乡试炮营村民委员会,孟满(大)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01070号原告:李建业。委托代理人:田锦帅,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集市田家庄乡试炮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宗熙委托代理人:王波涛委托代理人:王敬拴,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满(大)物原告李建业与被告辛集市田家庄乡试炮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试炮营村委会)、孟满(大)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双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业委托代理人田锦帅、被告试炮营村委会委托代理人王敬拴、王波涛、被告孟满(大)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试炮营村村民,原告一家人在该村共有承包的11.9亩。原告有四个女儿,均以出嫁。在1996年左右,原告年事已高,便让被告孟大物临时耕种了自己4.8亩的承包地。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孟大物返还自己的承包地,被告孟大物拒不返还,并且说原告的承包地村委会已经给了他,原告到档案局查询,发现二被告订立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将自己的承包地写在了被告孟大物名下。原告无奈,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涉及的原告的承包地部分无效;2、判令被告孟大物返还耕种的原告承包地4.8亩;3、诉讼费用等均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第一轮承包土地使用证;2、被告孟大物第二轮承包土地使用证及土地承包合同书;3、被告试炮营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被告试炮营村委员会辩称:原告起诉不实,原告在1984年承包的土地,其在1995年、1997年分两次在辛集市试炮营村建工业区时以交换的形式被征用,并分三次支取了9.71亩土地的补偿款,在1999年4月1日第二轮承包时,村委会从未与原告签订过土地承包合同,并没有签订过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所以根据最高院关于土地承包纠纷的相关解释其并未实际取得承包地,不应由法院审理,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试炮营村委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有:原告分三次支取征地补偿款的底账。被告孟满物辩称:1996年村里建小区的时候当时的村主任孙良计联系的,我们没有与原告直接沟通,是村里建小区占的我的地,我跟村委会提出的条件是占我的地可以,但是还要给我地,我和孟自波是地邻,这样村委会就给我安排到公路南了,我和孟自波各自种了原告李建业的1.5亩,关于村西的地是别人给我换的,是孙良计的弟弟盖房要占我的地,换的原告李建业村西的地,我给孙良计的弟弟换的是2.1亩,这两块地都不是我跟李建业直接联系的。经审理查明,试炮营村第一轮承包地时,原告李建业户头名下六人分得试炮营村六队承包地3块,共计11.91亩(村西4.59亩、村南6、12亩、村南1.2亩)。1996年、1997年,被告试炮营村委会建造小区时占用了被告孟满物部分承包地,由被告村委会协调被告孟满物耕种原告李建业村西2.13亩,村南1.5亩承包地。1999年4月1日被告村委会与被告孟满物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经营权证书中包括并注明建业地1.5亩、建业地2.13亩。被告试炮营村委会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第一轮承包合同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经营权证书没有异议;对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信质证意见为,该证明信是2015年4月16日,李建业的女儿李秀萍找到村委会,说他家的地让孟满物、孟自波、孟国明种着,当时试炮营村委会刚刚成立10天,村委会的成员对这一情况并不知情,也没有进行核实,仅仅是按照李秀萍自己的说法村委会出具了这个证明,当时也没有负责人签字,这个证明信村委会认为他是以欺骗的形式取得,来源和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孟满物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我的二轮土地证上注明了建业地,没有写别的,注明建业地的有村西2.13亩,村南1.5亩,96年原告与大队怎么交涉的我不清楚,大队让我种我才种的。原告对被告试炮营村委会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当年原告岁数比较大,种地感觉吃力,当年的试炮营村支部书记孙更锁找到了原告,对原告说,你的地先租给村委会,村委会让孟大物、孟国明、孟自波三人租种,因为村委会建制革区,要占这三个人的地,他们三个不让占,还要求种地,村委会为了顺利占用三被告的地,暂时给协调解决种地的问题,并且给原告说第一轮承包马上到期,在第二轮承包时地该是谁的还是谁的,所以才有了三被告耕种原告地的事。我们不认可村委会提交的三份证据,因为原告的土地现在没有被任何机关征用,如果村委会认为原告地已被征用,应当拿出征地手续,据我了解,原告当年确实从村委会支过5000元,当时村支书说的是租金,但是原告的地没有被征用。本院认为,被告孟满物通过被告试炮营村委会协调耕种的原告李建业部分承包地的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被告试炮营村委会主张村委会先征用原告土地后再协调给被告孟满物耕种的事实未提交相应征用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孟满物又称村委会与原告是怎样协调的不清楚,故对被告试炮营村委会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法律规定,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故对原告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涉及原告的承包地部分无效以及要求被告孟满物返还原告承包地3.63亩即被告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注明的建业地1.5亩、2.13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其它部分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辛集市田家庄乡试炮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孟满物于1999年4月1日签订的第6006号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的村西2.13亩,村南1.5亩无效。二、被告孟满物于本判决生效当年临近的芒种日或秋分日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建业村西2.13亩,村南1.5亩。三、驳回原告李建业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辛集市田家庄乡试炮营村民委员会、孟满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双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谢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