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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德强与杨大权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强,杨大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强,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杨大权,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申请执行人张德强与被执行人杨大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大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