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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董必勇与吴江市瑞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必勇,吴江市瑞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2528号原告董必勇。被告吴江市瑞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1028号人力服务中心大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陈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必勇诉被告吴江市瑞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必勇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必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董必勇负担。审判员 范 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顾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