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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郭巧荣申请执行胡铁民债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巧荣,胡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郭巧荣,女,1963年生。被执行人胡铁民,男,1961年生。郭巧荣申请执行胡铁民债务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卢民五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胡铁民偿还申请人本金及利息92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25日计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是四倍计息,扣除已付的8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用50元。目前已执行债权数额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民五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宇飞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蔡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