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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恢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厚峰与被执行人宋红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厚峰,宋红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恢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刘厚峰,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大洼县王家镇西海村。被执行人宋红良,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大洼县王家镇西海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厚峰与被执行人宋红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厚峰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29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校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