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余祥林与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祥林,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266号申请执行人余祥林,男,住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余祥林与被执行人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00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5825.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汪海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