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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陆新峰与六安市汇通快递有限公司、王后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新峰,六安市汇通快递有限公司,王后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813号原告:陆新峰,男,汉族,1988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六安市汇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张光明,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后安,男,汉族,1984年1月16日生,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新峰诉被告六安市汇通快递有限公司、王后安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新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陆新峰负担。审 判 长  金 菊审 判 员  余学柱人民陪审员  张前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韩 洁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