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8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丁菲与符国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菲,符国俊,叶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03-2号申请执行人丁菲。被执行人符国俊。被执行人叶慧兰。申请执行人丁菲与被执行人符国俊、叶慧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琼州公证处(2013)琼州证字第468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以(2015)龙执字第8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符国俊名下位于海口市龙舌坡XXX号(产权证号:HK055XXXXX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符国俊、叶慧兰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作出(2015)龙执异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海口市琼州公证处(2013)琼州证字第4687号具有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4)琼州证字第6511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符国俊名下位于海口市龙舌坡XXX号(产权证号:HK055X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昕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