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魏振钢与关小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振钢,关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468号申请执行人魏振钢,男。委托代理人王瑞瑞,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淑芬,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关小清,男。关于魏振钢与关小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关小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利息33508(计至2014年12月22日)以及从2014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六个月至一年)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申请人魏振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70元由被执行人关小清负担。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没有按期履行,本院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4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迎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