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紫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2015]紫执字第00261号张某某申请执行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紫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岳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2014)紫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岳某某偿还张某某借款5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张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某某外出下落不明,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4)紫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卢贤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