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商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禾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禾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1535号原告杭州禾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2028号星耀城1幢1405室。法定代表人杨益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祝维雯,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金志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琪,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禾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益公司)与被告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12月2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禾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祝维雯,大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禾益公司诉称:2013年6月19日,禾益公司与大众公司签订了《法国cryostar低温泵销售合同》(合同编号:im2013hy-010),约定:由大众公司向禾益公司购买lng泵带f&g防爆变频电机、变频控制柜各9台,合同总价3127500元(含税及国内外运费)。货物分两批交货,第1批6台套,2013年10月底前交货;第2批3台套,2014年3月底前交货。交货地点为山东省菏泽市长江东路1号(日南高速菏泽新区出口处)。货款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清20%合同预付款625500元,大众公司接到cryostar公司出厂(每批)通知后7天内付清该批货物80%的合同余款(禾益公司在收到每批货物80%的余款后10天内提供该批合同总价5%的质量保函),禾益公司将每批货物在清关后发运后5天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批货物100%合同货值)。2013年7月1日,大众公司向禾益公司支付625500元合同预付款。法国cryostar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2日、2014年2月8日、2014年6月27日通知禾益公司各批机器已具备出厂条件。禾益公司多次催促大众公司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合同余款人民币2502000元,但大众公司始终没有支付。2015年8月17日,禾益公司委托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祝维雯、孟迅律师向大众公司发律师函催促其支付合同余款。但大众公司始终未履行其合同付款义务。现禾益公司起诉要求:判令大众公司支付合同余款2502000元。被告大众公司辩称:一、大众公司未收到法国cryostar公司出厂通知,至今未收货。根据双方签订的《法国cryostar低温泵销售合同》第七条约定,需方接到出厂通知后七日内付清80%货款。实际情况是大众公司未收到法国cryostar公司该通知。即便在2014年6月27日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也未收到禾益公司的发货通知。二、禾益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已经解除。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第一批六台套应于2013年10月底前交货,然而大众公司至今未收到货物,显然禾益公司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大众公司向禾益公司购买的设备是建立山东压缩器工场的核心设备,迟延一天交货都会对大众公司造成具大的经济损失,至今显然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综上,请法院驳回禾益公司的诉讼请求。禾益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法国cryostar低温泵销售合同,证明2013年6月19日,双方签订了《法国cryostar低温泵销售合同》,约定了合同余款2502000元的支付时间。证据2、法国cryostar公司出具的各批机器符合出厂条件时间的通知,证明法国cryostar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2日、2014年2月8日、2014年6月27日通知禾益公司各批机器已具备出厂条件。证据3、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函及发函情况,证明2015年8月17日,禾益公司委托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祝维雯、孟迅律师向大众公司发律师函催促大众公司支付合同余款。证据4、迟延收货通知单,证明大众公司因自身原因延迟收货。大众公司未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如下认证:对证据1、3,大众公司无异议,故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对证据2,大众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这是cryostar公司单方发给禾益公司的文件,且他们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其可信度不高。况且,大众公司实际未收到通知。对证据4,大众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这并不代表禾益公司之前就按时交货。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两份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涉案货物符合交货条件,故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6月19日,禾益公司与大众公司签订了《法国cryostar低温泵销售合同》(合同编号:im2013hy-010),约定:由大众公司向禾益公司购买lng泵带f&g防爆变频电机、变频控制柜各9台,合同总价3127500元(含税及国内外运费)。货物分两批交货,第1批6台套,2013年10月底前交货;第2批3台套,2014年3月底前交货。交货地点为山东省菏泽市长江东路1号(日南高速菏泽新区出口处)。货款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清20%合同预付款625500元,大众公司接到cryostar公司出厂(每批)通知后7天内付清该批货物80%的合同余款(禾益公司在收到每批货物80%的余款后10天内提供该批合同总价5%的质量保函),禾益公司将每批货物在清关后发运后5天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批货物100%合同货值)。合同签订后,2013年7月1日,大众公司向禾益公司支付625500元合同预付款。法国cryostar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2日、2014年2月8日、2014年6月27日通知禾益公司各批机器已具备出厂条件。为此,禾益公司告知大众公司所涉机器已经具备出厂条件。2015年3月25日,大众公司向禾益公司出具《迟延收货通知函》,其内容:“因山东菏泽亿业lng液化气厂项目处于暂停状态,我公司不能依《法国cryostar低温泵销售合同》(im2013hy-010)向你公司提合同项下的机器。我公司特向你公司发此通知函,我公司迟延提取定值的机器,具体时间未定。”2015年8月17日,禾益公司委托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祝维雯、孟迅律师向大众公司发律师函催促其支付合同余款2502000元。本院认为:禾益公司与大众公司签订的《法国cryostar低温泵销售合同》约定,“大众公司接到cryostar公司出厂(每批)通知后7天内付清该批货物80%的合同余款”。由此可见,本案的付款条件并非交货后付款,而是具备交货条件后通知付款。根据大众公司向禾益公司出具的《迟延收货通知函》可知,本案所涉货物长时间处于迟延交付,系因大众公司所投资的项目出现问题所致。现禾益公司通过律师函通知大众公司付款收货,符合合同先履行的约定,本院予以确认。现禾益公司要求大众公司支付货款250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禾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50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4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18408元,由被告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16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桑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