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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夏某与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420号原告夏某。被告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理人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原告代理人的委托权限,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