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夏某与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420号原告夏某。被告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理人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原告代理人的委托权限,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