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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张执字第1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山东淄博恒顺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桓台县龙马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淄博恒顺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桓台县龙马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张执字第114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博恒顺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桓台县龙马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候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泉祥。本院在执行山东淄博恒顺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诉桓台县龙马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1098042.8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8)张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