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白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443号原告:白某,女,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冯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白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 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晨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