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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白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443号原告:白某,女,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冯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白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 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晨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