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盘锦智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洪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智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洪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盘锦智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洪义。本院在执行盘锦智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洪义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兴执字第00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维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隋相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