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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盘锦智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洪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智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洪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盘锦智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洪义。本院在执行盘锦智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洪义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兴执字第00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维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隋相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