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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荣飞与被执行人隆化县宝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飞,隆化县宝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李荣飞,住迁安市。被执行人隆化县宝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李荣飞与被执行人隆化县宝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荣飞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宝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2.5433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隆化县宝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被执行人隆化县宝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8条(1)项的于2015年12月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人民审判员  刘云辉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