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栖执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龙一,周丰平,周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栖执字第1197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林龙一。被执行人周丰平。被执行人周丰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执行人林龙一、周丰平等人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9)栖执字第119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牟晓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