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宋丽佳与蒋鹏民间借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丽佳,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宋丽佳,男,汉族,1985年1月24日生,住双辽市郑家屯街。被执行人蒋鹏,男,198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宋丽佳与蒋鹏民间借贷执行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5)双郑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蒋鹏于2015年6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宋丽佳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8400元。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给付部分欠款,余款做了还款计划。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8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 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