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紫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2015]紫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薛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紫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紫阳县某某局职工。被执行人薛某某,女,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执行康某某与薛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紫民初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康某某借款90,000元,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康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某某病故,李某某外出下落不明,经调查李某某在银行有存款7336.57元,对该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但申请人要求暂不予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无房产、车辆、股权登记信息,其它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暂按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紫民初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卢贤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