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青阳华夏混凝土公司与袁满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阳华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袁满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青阳华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青阳县。法定代表人:傅建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满根,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石台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袁满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满根立即履行本院(2014)九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满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元或等值财产(含其他财产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日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安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