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青阳华夏混凝土公司与袁满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阳华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袁满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青阳华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青阳县。法定代表人:傅建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满根,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石台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袁满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满根立即履行本院(2014)九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满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元或等值财产(含其他财产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日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安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