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云诉胡存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胡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009号申请执行人:王云,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胡存平,男,汉族,1965年5月4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存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袁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