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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民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蔚县白草村乡王家梁村村民委员会与杜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蔚县白草村乡王家梁村村民委员会,杜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蔚民二初字第123号原告蔚县白草村乡王家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蔚县白草村乡王家梁村。法定代表人刘珍瑞。委托代理人王成仁,该村村委会委员。委托代理人高建利,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委托代理人赵全成,山西北岳(广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蔚县白草村乡王家梁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杜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蔚县白草村乡王家梁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王成仁、高建立,被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全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蔚县白草村乡王家梁村村民委员会诉称,2002年,原告为了加快荒山开发步伐,尽快使荒山变绿,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于同年8月22日,与被告签订了《九龙山(王家梁后山)荒山使用权拍卖协议》,由被告承包经营原告所有的九龙山荒山共计五十年。该《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乙方拍卖的荒山,要在5年内育林面积达到60%以上,并保护好原有植被,不能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但被告在承包九龙山荒山期间,不仅没有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育林治理,而且将所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土地租给多家煤矿用于煤矿占地,借荒山育林治理之名,行非法出租土地获取非法收入之实,破坏了荒山原有植被,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给荒山造成了严重破坏。原告认为被告承包原告荒山后,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将承包的荒山用于非法牟利,违背了签订《协议》的根本目的,故于2012年6月1日向被告公证送达了《蔚县白草村乡王家梁村村民委员会关于收回九龙山(王家梁村后山)荒山使用权的通知书》,通知被告自《通知书》送达被告之日起解除与被告之间的《九龙山(王家梁后山)荒山使用权拍卖协议》,收回被告原承包的荒山使用权。原告认为自被告接到前述通知之日起,原、被告之间的《九龙山(王家梁后山)荒山使用权拍卖协议》已经终止,为使该项事实及关系得到明确,故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九龙山(王家梁后山)荒山使用权拍卖协议》己于2012年6月1日解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之规定,本案中只有在被告杜某有异议的情况下,由被告杜某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原告蔚县白草村乡王家梁村村民委员会无权提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蔚县白草村乡王家梁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凌云审 判 员  李 成代理审判员  常向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文成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